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8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火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火成於民國114年4月12日18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國軍臺中總醫院4樓6號病房內,因不滿護理師告訴人鄭妤白之處置,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數次辱罵告訴人:「幹你娘機掰」等語,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鄭妤白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5年2月15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