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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8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杰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杰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杰霖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犯罪情節、手段均相仿,犯罪時間自103年1月至106年12月間、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蕭又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共3罪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6年3月間至同年8月間 106年9月19日至同年12月間 106年1月間至106年3月15日、 106年3月間至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間至106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偵字 第27033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偵字 第36958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偵字 第497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7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73號 113年度簡字 第23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2月11日 113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74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373號 113年度簡字 第23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1日 114年3月21日 114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5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5456號 臺中地檢 114年度執字 第9113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8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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