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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嘉凱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禹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禹翔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禹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該案於113年5月13日確定在案。然查:

(一)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3年10月14日故意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於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4年10月14日確定。被告未能因前案犯行深切反省並遠離毒品,且所為亦非偶發犯罪,況其履行緩刑所附義務勞務、法制教育等條件之狀況亦不佳,足認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

(二)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113年1月29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該案於114年10月20日確定,是受刑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

(三)綜上,受刑人所為已合於75條第1項第2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事由,係屬「應撤銷」緩刑,即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5條規定之要件者,法院即應撤銷其緩刑宣告,無裁量之餘地。

三、經查:

(一)受刑人之戶籍地於臺中市太平區(住址詳卷),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是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13年5月13日確定(下稱前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3年1月29日,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該案於114年10月20日確定(下稱後案),此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故意犯後案,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撤銷緩刑事由乙節,洵堪認定。

(三)而檢察官先於114年11月6日,以前開一(一)之理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後又於114年11月20日補陳前開一(二)之理由,以被告所犯後案構成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撤銷緩刑之要件為由,聲請撤銷緩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介乙114執16324字第1149146546號函、中檢介碩113執緩782字第1149153458號函等在卷可證,是檢察官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法亦核無不合。綜上,檢察官本案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之規定,且因本案係依照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緩刑,屬於「應撤銷」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是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意旨雖另以前開一(一)之理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然而受刑人所為已經構成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撤銷緩刑事由,而應撤銷緩刑,已如前述,本案即無再審酌「受刑人是否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緩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23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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