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清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四行之「1,328元」更正為「1,348元」、第五行「竊得置物」更正為「竊得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年逾六旬,並非毫無社會經驗及歷練之人,竟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
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及考
量被告係徒手竊取,犯罪情節未臻嚴鉅;復衡以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經本院移送調解,因告訴人A02未到場而未能
達成和解或調解;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
家管、目前需照顧罹患阿茲海默症之配偶、經濟狀況小康,
暨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見偵
卷第21頁、本院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予告訴人,有
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9頁),依上揭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佳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149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
4月24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愛買復興店內,
竊取A02所管領且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
臺幣1,328元,業經查扣發還予A02),並將竊得置物放入其
隨身之衣物內,得手後,僅結帳吐司1包即離開現場時,為
該店店員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告訴人A02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且有查獲警員職務報
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被告所竊商品之照片9張、被告所竊商品明細翻拍照片1張
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之物,業經查扣並發還予告訴人,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靜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所竊商品名稱 價格(新臺幣) 1 法式香草烤雞胸肉1袋 119 2 空運現流鮭魚輪切1袋 340 3 冷藏肉台糖豬去皮五花肉1袋 136 4 嘉義布袋鮮蚵1包 109 5 生白蝦1袋 286 6 林鳳營精品優格鮮奶2個 75 7 印度綠寶石皇室藥草浴美肌皂2個 75 8 台灣大文蛤1袋 109 9 綜合小酥餅1袋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