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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翔甯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宗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6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之「燒損狀況」欄編號2、第7至8列「金屬支撐架受燒煉黑」更正為「金屬支撐架受燒燻黑」、第15至17列「車身金受燒變色燒損嚴重,前、後側擋風球璃及兩側車窗玻璃受燒破裂」更正為「車身鈑金受燒變色燒損嚴重,前、後側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玻璃受燒破裂」、「燒損狀況」欄編號8、第12至13列「物品擔設表面受燒燻黑」更正為「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燻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維護其承租房屋內之用電安全,致引燃火災,造成其承租房屋燒燬,並延燒波及相鄰之房屋、機車(詳細燒損情形如附件附表編號2、3),致生公共危險之程度非輕,其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

               書記官 郭盈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389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為址設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建物之承租人(該建物
    係向莊金花承租,下稱本案建物),其本應注意在本案建物
    內使用電器用品時,應確保用電安全,以防止電氣因素引發
    火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本案
    建物之電源延長線之使用,於民國114年6月22日20時50分許
    ,在本案建物西南側臥室,因電源延長線(花線)電氣因素
    (短路)引燃火災,並延燒至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建築物,
    致本案建物及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建築物受有附表所示之燒
    損,其中本案建物中段已變形、坍塌,達喪失主要效用之燒
    燬程度,致生公共危險。嗣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據報派員前往
    現場撲滅火勢,並勘察起火原因,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22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檔案編號:E25F22U1,內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
    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第八救災大隊水湳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關
    係人談話筆錄、內政部消防署114年7月10日第0000000號火
    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
    、火災現場照片資料等資料、本案建物房屋租賃契約書、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
     「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
     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
     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
     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
     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
     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
     建物因本案火災燃燒結果,致本案建物多處變形、坍塌,
     並受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燒損,使本案建物無法供正常居住
     使用,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建物之燒損情形應已達燒燬住
     宅之程度無訛。
  ㈡復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
     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
     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
     純一罪;故以一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祇論以一
     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
     名及罪數(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8年度台上
     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揭失火行為雖造成本
     案建物喪失其主要效用而燒燬,並致自己及他人所有物燒
     燬及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建築物受有燒損,同時構成刑法
     第173條第2項及同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惟依上開說明,
     仍應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處斷,只論以單純一罪。
  ㈢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罪嫌(報告意旨贅載刑法第174條第3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
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房屋戶別 燒損狀況 1 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本案建物) 1、空地電線桿高處及電表箱受燒燻黑,電表箱內中間無熔絲電源開關呈關閉狀態,下方負載側未接電源配線使用,南、北兩側無熔絲電源開關呈跳脫使用狀態,其電源配線絕緣被覆輕微受熱熱熔,無嚴重燒損跡象。 2、空地上停放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前擋風玻璃受熱龜裂,前側燈具及後照鏡塑質外殼受熱熱熔,其餘大致完好;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後側燈具塑質外殼受熱熱熔,其餘大致完好;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斗帆布受燒燒失,金屬支撐架受燒煉黑、後側局部變色,左側木質側板及尾板受燒碳化,車斗上放置之物品受燒碳化燒損;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前側引擎室受燒變色燒損,前、後側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玻璃受燒破裂,前側輪胎受燒破裂,後側尚完好,座艙內部受燒燒損;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引擎室、車身金受燒變色燒損嚴重,前、後側擋風球璃及兩側車窗玻璃受燒破裂,前側輪胎受燒破裂、橡膠胎皮局部燒失,後側輪胎受燒破裂,座艙內部受燒燒損。 3、西側雨遮停放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BT5-950、BHG-931號)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身外殼、坐墊等受燒燒失,金屬車架受燒變色嚴重。 4、東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局部變色,中段係消防人員為搶救需要請重型機具(鏟裝機)破壞;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呈西側燻黑、變色較嚴重跡象;西側烤漆浪板雨遮受燒燻黑、變色、中段倒塌,雨遮北側木材堆受燒碳化以南側較嚴重,南側布袋戲布景等雜物受燒碳化、燒失燒損嚴重;西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呈愈往南側愈嚴重現象。 5、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變形以西南側較嚴重,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南側受燒變色呈愈往西側愈嚴重現象、西側受燒變色呈愈往南側愈嚴重現象。 6、臥室C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燒失,床鋪、衣物等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碳化;臥室D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碳化、低處尚有局部殘留,床鋪、木桌等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碳化燒損。 7、倉庫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西側鐵捲門高處受燒燻黑,電源開關箱B內部分無熔絲電源開關呈使用跳脫狀態,擺放鐵箱、木質道具、鐵架等均呈高處受燒燻黑、碳化燒損跡象,低處保持原色。 8、餐廳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南側及西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家具等物品擺設高處受燒燒損、低處尚可見原色;廚房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北側及西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低處尚有木質骨架殘留,物品擺設表面受燒燻黑;浴廁高處牆面水泥被覆層、低處牆面磁磚、洗手台、馬桶等物品擺設受燒燻黑;臥室B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北側及西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低處尚有木質骨架殘留,物品擔設表面受燒燻黑、碳化、局部燒失,低處尚可見物品原色。 9、客廳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低處尚有殘留,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燒失嚴重,低處尚有局部木質骨架殘留,辦公桌、平面電視、鐵櫃受燒變色,沙發泡棉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電源開關箱A內部分無熔絲電源開關呈使用跳脫狀態。 10、臥室A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碳化、燒失,低處尚有局部木質骨架殘留,南側及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木椅、木桌A表面受燒碳化,木桌B、沙發椅、躺椅受燒碳化、燒失,尚有部分骨架殘留,彈簧床墊A、B受燒碳化、西側局部燒失,裸露彈簧局部受燒變色,木質床架受燒碳化,衣櫃A、B受燒碳化、高處局部燒失,三層鐵架受燒變色、變形,架上擺放物品受燒燒損嚴重,衣物堆受燒碳化、燒失,電風扇塑質外殼受燒燒熔、燒失。 2 臺中市○○區○○巷000弄00○0號百翊精密鑽石刀具企業社 1、東側烤漆浪板外牆完好未受燒;西側烤漆浪板外牆高處受燒燻黑,雨遮受燒燻黑、南側局部變色;停放於福上巷255弄13號雨遮北側之機車(已報廢)受燒燒損以後側較嚴重。 2、作業區僅鐵架石膏板屋頂南側輕微受煙燻黑,其餘物品擺設完好未受燒。 3、廁所A、臥室、辦公室及廁所B完好未受燒;淋浴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上方烤漆浪板屋頂受煙燻黑,低處物品擺設完好未受燒。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傑森起重工程行 西北側緊鄰本案建物雨遮南側之工具間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呈愈往北側愈嚴重跡象,地面擺放移動式發電機受燒燻黑、輕微變色以北側較嚴重,其餘物品擺設完好未受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35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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