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禹治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禹治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禹治成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確定,且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經核准假釋乙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