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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永彬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宥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宥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宥溢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①有期徒刑3月(2罪) ②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4/02  111/12/08 112/04/21 ①113/07/26 ②113/08/09 ③113/04/01至113/04/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0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16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39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2年度易字第3820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1147號  判決日期 113/08/27 113/11/19 115/02/0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2年度易字第3820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11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25 113/12/24 115/03/03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54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6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35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