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64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 原告
- 黃子庭
- 原告
- 詹凱婷
- 被告
- 吳家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2564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