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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柏駿王歆惠蕭孝如

原告
馮青順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賴應紅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於刑事案件繫屬中,始得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馮青順告訴被告賴應紅詐欺等案件,目前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繫屬前之民國115年3月17日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其程序顯與首揭說明不符。從而,本件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57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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