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承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大危害,竟無視法規禁令而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之危害,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虞,實非可取。又參以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持有毒品數量,復考量其遭查獲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之素行、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3月5日欣毒性6205D049成分鑑定報告書可憑(見核交卷第7至8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外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哈密瓜錠7顆 ⒈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5日欣毒性6205D049成分鑑定報告書(見核交卷第7至8頁) ⒉送驗綠色錠劑,取1顆檢驗,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8.15公克,淨重7.1632公克,取用量0.0457公克,餘樣量淨重7.1175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609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5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前,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
7顆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日10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前,見A02行跡有異,遂上前盤查,經A02主動交付
上開哈密瓜錠7顆(總毛重8.12公克)予警查扣,經送驗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扣案之上開哈密瓜錠7顆,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送驗文號:B00000000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哈密瓜錠7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並未提供毒
品上手之具體資料由警追查,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經查,扣案之哈密瓜錠7顆,經送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雖檢出含有第三級毒
品硝甲西泮成分,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扣案之哈密瓜錠
7顆中之第三級毒品部分純質淨重逾5公克,是被告固持有第
三級毒品,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總
純質淨重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構成要件所指
之5公克以上。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