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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7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佳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承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大危害,竟無視法規禁令而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之危害,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虞,實非可取。又參以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持有毒品數量,復考量其遭查獲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之素行、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3月5日欣毒性6205D049成分鑑定報告書可憑(見核交卷第7至8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外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佳紋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哈密瓜錠7顆 ⒈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5日欣毒性6205D049成分鑑定報告書(見核交卷第7至8頁) ⒉送驗綠色錠劑,取1顆檢驗,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8.15公克,淨重7.1632公克,取用量0.0457公克,餘樣量淨重7.1175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609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5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前,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
    7顆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日10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前,見A02行跡有異,遂上前盤查,經A02主動交付
    上開哈密瓜錠7顆(總毛重8.12公克)予警查扣,經送驗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扣案之上開哈密瓜錠7顆,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送驗文號:B00000000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哈密瓜錠7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並未提供毒
    品上手之具體資料由警追查,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經查,扣案之哈密瓜錠7顆,經送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雖檢出含有第三級毒
    品硝甲西泮成分,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扣案之哈密瓜錠
    7顆中之第三級毒品部分純質淨重逾5公克,是被告固持有第
    三級毒品,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總
    純質淨重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構成要件所指
    之5公克以上。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179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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