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順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第35號、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順富因涉犯如附表所示之警方查獲時地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2月23日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第33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業經警方送鑑,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順富因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第33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經送鑑定檢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之包裝袋,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警方查獲時地(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案號) 扣押物(保管案號)/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111年9月11日凌晨1時2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47號、113年度撤緩字第16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4號、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案件偵辦) 海洛因2包(112年度毒保字第25號)(含包裝袋2只): (1)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驗前淨重:0.0666公克 驗餘淨重:0.0566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咖啡因成分 (2)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碎塊 驗前淨重:0.3610公克 驗餘淨重:0.354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咖啡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22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核交字第3451號卷第9至11頁) 甲基安非他命1包(114年安保字第51號)(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驗前淨重:0.1541公克 驗餘淨重:0.143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警員於112年5月4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第2471號、113年度撤緩字第250號、第25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4號、第185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第36號案件偵辦) 含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113年度毒保字第69號):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香菸 驗前淨重:0.4882公克 驗餘淨重:0.4333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尼古丁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51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核交字第585號卷第7頁) 含微量海洛因成分之葡萄糖1包(113年度毒保字第69號)(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仙台紅嬰」銀色包裝(內含白色粉末) 驗前淨重:4.1049公克 驗餘淨重:2.916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51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52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核交字第585號卷第7至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