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闕政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緩字第13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闕政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確定,115年4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6097公克【詳114年度核交字第97號,第14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另詳114年度毒偵字第247號卷第71頁,114年度毒保字第18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闕政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4年4月10日確定,115年4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包裝盒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該扣案毒品(含包裝盒)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綜上,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大麻煙草 1盒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核交卷第14頁) 檢驗結果: 棕色乾燥菸草1罐。實稱毛重4.3620公克(含1罐),淨重0.6220公克,取樣0.0123公克,餘重0.6097公克,檢出Nicotine及Marijuana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