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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228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珈禎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立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60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03犯毀損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於相近時間地點為前開犯行,出於相同目的,行為具局部同一性,可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論斷。爰審酌被告縱認對方服務未盡完善,亦應理性行事,竟在公眾場所侮辱他人及毀損告訴人之物品,造成告訴人A01受有人格及財產損害,所為實屬不該;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4601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4月17日11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北屯
    松竹門市繳納電信費用,因繳費後,台哥大公司未立即傳送
    繳費成功簡訊,A03即要求退費,因其繳納之費用已經入帳
    ,上開門市人員無法退還費用,A03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
    然侮辱及毀損之犯意,自同日12時2分許起至同日12時8分許
    止,在上開門市內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
    態下,先後對上開門市人員A01大聲辱罵「我操你媽的逼」
    (2次)、「幹你娘老雞掰」(4次)、「你不是人」、「你
    是妖孽」、「擺明搶劫嘛」、「詐騙犯」之不堪言語,以此
    方式對A01為公然侮辱行為,隨即又以雙手拿取放置在櫃檯
    桌上而為A01所管領之電腦螢幕1組往地上砸,造成該組電腦
    螢幕背板破裂,致不堪使用。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地點,對告訴人A01辱罵「我操你媽的逼」、「幹你娘老雞掰」,並有將告訴人所管領之電腦螢幕砸至地上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之犯罪事實。 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告訴人指認被告為本案犯罪行為人之事實。 4 電腦螢幕照片。 被告將上開電腦螢幕砸至地上 ,造成該組電腦螢幕背板破裂之事實。 5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內容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錄音譯文 。 全部之犯罪事實。  6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被告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54條
    之毀損等罪嫌。被告於相同時間及地點為上開犯行,係出於
    同一單一目的所為,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
    重之毀損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鄭 葆 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 惠 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28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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