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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佳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KELLY BINTI HENRY(馬來西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行(115年度執聲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ELLY BINTI HENRY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ELLY BINTI HENRY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再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KELLY BINTI HENRY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以115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此有裁定書1份附於執行卷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犯罪情節部分相似,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KELLY BINTI HENRY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7日 (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5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7434、 474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2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6月12日 114年12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2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7月8日 114年12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3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184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5聲字3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併科新臺幣40000元。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①有期徒刑11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1次)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4次)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4次)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1次) ⑤有期徒刑11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1次) ⑥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1次)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6日(3次) 113年11月6日 至113年11月7日(共1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9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84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9號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1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12日 115年4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9號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2日 115年4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7706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5聲3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新臺幣4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0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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