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弘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弘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3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違反職役職責、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以115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經核准假釋乙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