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明諺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以及6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經核准假釋乙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