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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立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立昇

曾翊晁

鄭百展

汪晏暉

洪沅誠

許晉豪

粘凱翔

莊旻勳

張加

廖光磊

廖子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272號、第51307號、第57022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辯論終結在案。茲認且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