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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5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建宇鄭永彬張寶軒

原告
甲女
被告
楊博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30號案件審理,原告甲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嗣被告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判決在案。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張寶軒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5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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