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