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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翁芳靜林宗成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林 宗 成

                      法 官 劉 長 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五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