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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翁芳靜夏一峰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夏 一 峰

                        法 官 許 金 樹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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