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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О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翁芳靜許金樹陳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告
己○○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翁 芳 靜

                     法官 許 金 樹

                     法官 陳 淑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О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