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О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夏一峯林郁婷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郁婷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О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