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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九四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國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李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九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