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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唐光義陳添喜李國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陳 添 喜

法 官 李 國 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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