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九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淑菁
- 被告
-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五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