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七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益輝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