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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三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巫政松林清吟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聲請人
詹0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聲請人
古00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詹00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駁回。

理由

本件被告詹00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雖被告及其夫古00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唯因被告所犯殺人罪行,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其所犯既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在尚未消滅,是其等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法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巫政松

法 官 林清吟

法 官 賴恭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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