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辰○○
- 選任辯護人
- 洪煌村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楊盤江
- 被告
- 壬○○
- 被告
- 辛○○
-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兆祥律師
- 被 告 寅○○
子○○
巳 ○
丙○○
丑○○
甲○○
戊○○
己○○○
丁 ○
卯○○○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壬○○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辛○○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寅○○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子○○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巳○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丑○○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十三編號五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辰○○任職於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損贈財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下稱真耶蘇教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以不詳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七紙,捐贈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妻柯秀娥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三十五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十萬五千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
二、乙○○任職於有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妻余王淑有並未實際捐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下稱向上育嬰院)、真耶蘇教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於八十六年十月間,以十五萬元代價,向癸○○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及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三紙,捐贈金額計六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妻余王淑有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六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持前開偽造之捐款、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十八萬二千九百六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向上育嬰院、真耶蘇教會。
三、壬○○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台中縣中港通訊處收展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夫黃永輝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於八十六年十月間,以五萬元代價,向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二十五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黃永輝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五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萬七千四百零七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
四、許美瑋任職於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夫高金源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於八十六年間,以約六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五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八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高金源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八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十九萬一千三百二十七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
五、寅○○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大甲營業處區主任,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夫王忠富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於八十六年十月間,以五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二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王忠富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二千六百七十一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
六、子○○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夫陳建仁、其女陳奕圻、陳奕云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下稱大甲鎮瀾宮)、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下稱北港朝天宮)、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金剛山仁愛之家(下稱金剛山仁愛之家),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間,以二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六之㈠、㈡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捐贈金額計二十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陳建仁、其女陳奕圻、陳奕云合併申報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四萬二千元。㈡於八十六年六月間,以四千萬二千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六之㈢、㈣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一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一紙,捐贈金額計二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陳建仁、其女陳奕圻、陳奕云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四萬二千元。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以五或六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六之㈤至㈩所示以大甲鎮瀾宮名義開立之偽造感謝狀二紙及以北港朝天宮名義開立之偽造謝函四紙,捐贈金額計四十一萬元,嗣於八十八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陳建仁、其女陳奕圻、陳奕云合併申報之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四十一萬元,再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感謝狀、謝函及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八萬七千零五十六元。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以五千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六之至所示以北港朝天宮名義開立之偽造謝函三紙及以金剛山仁愛之家名義開立之偽造感謝狀一紙,捐贈金額計十七萬元,嗣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陳建仁、其女陳奕圻、陳奕云合併申報之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十七萬元,再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持前開偽造之謝函、感謝狀及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八年度年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一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大甲鎮瀾宮、北港朝天宮、金剛山仁愛之家。
七、巳○任職於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於八十五年一月間,以四萬二千五百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四紙,捐贈金額計二十五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五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二萬二千四百三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
八、丙○○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夫周炳財並未實際捐贈財團法人陶聲洋防癌基金會(下稱陶聲洋基金會)、真耶蘇教會、中華民國車禍受難者救援協會(下稱車禍救援協會)、中華民國唐氏症關愛者協會(下稱唐氏症協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六月間,以五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八之㈠至㈤所示以陶聲洋基金會名義開立之偽造收據三紙及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五十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周炳財合併申報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五十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十萬五千元。㈡於八十六年六月間,以七萬四千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八之㈥至所示以車禍救援協會名義開立之偽造收據三紙、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四紙及以唐氏症協會名義開立之偽造收據一紙,捐贈金額計八十四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周炳財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八十四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持前開偽造之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二十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九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陶聲洋基金會、真耶蘇教會、車禍救援協會、唐氏症協會。
九、丑○○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捐贈向上育嬰院、真耶蘇教會、基督教中國佈道會台中思恩堂(下稱台中思恩堂),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二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九之㈠至㈥所示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及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四紙,捐贈金額計二十五萬五千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五萬五千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捐款、奉獻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四萬二千九百三十元。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以二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九之㈦至㈩所示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及以台中思恩堂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二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捐款、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一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向上育嬰院、真耶蘇教會、台中思恩堂。
十、甲○○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與其夫李正隆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四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之㈠至㈥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四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三十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李正隆合併申報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三十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三萬七千八百八十二元。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以八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之㈦至所示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六紙及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六紙,捐贈金額計五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李正隆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五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捐款、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
十 戊○○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一 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 台中思恩堂,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以二萬五千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之㈠至㈣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十七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初,據以在其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十七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萬三千七百三十九元。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以二萬五千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之㈤至㈧所示以台中思恩堂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十九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二月間,據以在其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十九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九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台中思恩堂。
十 己○○○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二 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 、台中思恩堂,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三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二之㈠、㈡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一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一紙,捐贈金額計十五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孫益輝合併申報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十五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萬八千五百十四元。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以三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二之㈢至㈥所示以台中思恩堂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三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一紙,捐贈金額計二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孫益輝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二萬三千七百三十九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台中思恩堂。
十 丁○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具有薪資、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三 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捐贈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台、 中思恩堂,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一萬五千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三之㈠、㈡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一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一紙,捐贈金額計十五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楊伯烈合併申報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十五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一萬七千八百十元。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以二萬元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三之㈢至㈤所示以台中思恩堂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三紙,捐贈金額計二十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與其夫楊伯烈合併申報之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二十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二萬六千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真耶蘇教會、向上育嬰院、台中思恩堂。
十 卯○○○在中華民國境內具有營利、利息所得,應課予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四 務人,明知其本人並未實際捐贈向上育嬰院、真耶蘇教會,為圖逃漏綜合所得稅、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㈠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以不詳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之㈠至㈣所示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及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三十八萬元,嗣於八十六年三月間,據以在其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三十八萬元,再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捐款、奉獻收據及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申報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七萬一千八百三十一元。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以不詳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十四之㈤至㈧所示以真耶蘇教會名義開立之偽造奉獻收據二紙及以向上育嬰院名義開立之偽造捐款收據二紙,捐贈金額計四十二萬元,嗣於八十七年三月間,據以在其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四十二萬元,再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奉獻、捐款收據及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八萬八千二百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向上育嬰院、真耶蘇教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函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辰○○固坦承以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奉獻收據作為申報捐贈扣除額,並持以申報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然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是自稱黃連榮之男子至伊公司勸募,伊每次均捐款如收據上之金額,共捐款三十五萬元,不知收據是偽造,亦未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綜合所得稅云云;另被告乙○○、壬○○、辛○○、寅○○、子○○、巳○、丙○○、丑○○、甲○○、戊○○、己○○○、丁○、卯○○○除矢口否認知情分別所持作為申報捐贈扣除額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所示(奉獻、捐款)收據、感謝狀、謝函係偽造外,餘皆坦承不諱,並均辯稱:伊不知該收據、感謝狀、謝函是偽造云云。惟查:㈠被告辰○○、乙○○、壬○○、辛○○、寅○○、子○○、巳○、丙○○、丑○○、甲○○、戊○○、己○○○、丁○、卯○○○(下稱被告辰○○等十四人)分別所持作為申報捐贈扣除額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奉獻、捐款)收據、感謝狀、謝函均係偽造之不實收據、感謝狀、謝函等情,業據證人即真耶蘇教會職員黃玉雪、柯怡璇、向上育嬰院會計何惠麗、大甲鎮瀾宮總務主任王繁雄、北港朝天宮會計鄧靜璟、南投金剛山仁愛之家職員黃鴻鶯、車禍救援協會職員蔡弘農、唐氏症協會會計李青芬、台中思恩堂出納王麗娟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偵查中指證明確,並有上開真耶蘇教會等單位提出之捐款收據真本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偽造捐款收據影本附卷可資核對。而「黃連榮」帳戶,係不詳人士冒用黃連榮名義申請開立,此經證人黃聖智(原告黃連榮)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亦有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連榮」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匯入匯款備查簿(跨行通滙)等附卷足稽,可見向各被告勸募出售前開捐款收據之黃連榮,係冒用黃連榮本人名義所為甚明。
㈡被告辰○○自承未參與收據所載真耶蘇教會之活動、對該真耶蘇教會之性質、宗旨、設址等均不知悉,且與自稱「黃連榮」之男子不相識,亦不知自稱「黃連榮」之男子真實身分,則被告辰○○豈有一經該不相識自稱「黃連榮」之男子勸募,又在不清楚真耶蘇教會為何之情況下,即貿然每次均捐款五萬元,且一年內捐款金額多達三十五萬元之理?已與常情有違;參以其餘被告均自承分別以事實欄所載即收據金額以下之代價,向自稱「黃連榮」之男子等分別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所示捐款收據,此有被告辛○○、巳○、丑○○、戊○○、己○○○、丁○等人簽發而經由上開「黃連榮」帳戶提示付款之支票影本及被告寅○○、子○○、甲○○匯款至上開「黃連榮」帳戶之匯款單附卷可按,足證被告辰○○亦係以收據金額以下之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購入前開捐款收據無疑。至被告辰○○雖提出其泛亞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用以證明其確有提領現金捐贈,惟依該交易明細表上所提領金額、日期,核與收據所載金額或日期未符,且該交易明細表僅能證明其曾提領現金,尚無法證明所提領現金確用以捐贈,自不足為被告辰○○之有利認定;另舉證人庚○○到庭結稱:伊有一次進入辦公室,見辰○○拿錢給一個人,事後伊問辰○○,辰○○說是來勸募的,但未問辰○○拿多少錢給他,因已好幾年,時間上已不記得等語,然證人庚○○既不清楚被告辰○○究拿若干款項給該不詳姓名男子,亦不足為被告辰○○確有捐款三十五萬元之有利認定。㈢被告辰○○等十四人既以低於收據金額之代價,向冒名「黃連榮」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或癸○○或某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分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捐款收據,若被告辰○○等十四人確有實際捐贈,衡情受捐贈單位應不致浮濫出具與捐贈數額不符之收據,此為通常事理,以被告辰○○等十四人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實難諉稱不知,足見其等對該捐款收據係屬偽造一節應有認識,難謂不知情。又被告辰○○等十四人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偽造之捐款收據作為虛列申報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並持以申報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分別逃漏各該年度如事實欄所載綜合所得稅,復有被告辰○○等十四人之八十五年度至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各乙份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稽徵所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處分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函、沙鹿稽徵所函、台中市分局函、東勢稽徵所函、大屯稽徵所函、大智稽徵所函、東山稽徵所函附卷可參,益見被告辰○○等十四人確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偽造之捐款收據,據以在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虛列申報捐贈扣除額,並持以申報,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甚明。是被告辰○○等十四人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辰○○等十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子○○先後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及被告丙○○、丑○○、甲○○、戊○○、己○○○、丁○、卯○○○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辰○○等十四人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辰○○等十四人已補納所逃漏稅款及罰款,有各該被告所提出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附卷可考,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辰○○等十四人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由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並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被告等所犯本件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得易科罰金自屬對被告等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附此敍明。查被告辰○○、乙○○、壬○○、寅○○、子○○、巳○、丙○○、丑○○、甲○○、戊○○、己○○○、丁○、卯○○○均尚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辛○○於七十一年間曾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七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確定,並於同年執行易科罰金完畢,五年以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雖被告辛○○又於八十七年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確定,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相同),有台灣高等法院各該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事後均已補繳稅款及罰鍰,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法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A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納 稅 │ 收據日期 │捐贈金額│ 捐款人 │出具收據單位│備 註│ │ │ 義務人 │ │(新台幣)│ │ │ │ ├──┼────┼──────┼────┼────┼──────┼───┤ │ 一 │ 辰○○ │㈠八十六年 │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八十六│ │ │ │ 二月十五日│ │ │ │年度虛│ ├──┼────┼──────┼────┼────┼──────┤列捐贈│ │ │ │㈡八十六年 │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額三十│ │ │ │ 三月十一日│ │ │ │五萬元│ ├──┼────┼──────┼────┼────┼──────┤。 │ │ │ │㈢八十六年 │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 │ │ │ │ 五月十五日│ │ │ │ │ ├──┼────┼──────┼────┼────┼──────┤ │ │ │ │㈣八十六年 │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 │ │ │ │ 七月十六日│ │ │ │ │ ├──┼────┼──────┼────┼────┼──────┤ │ │ │ │㈤八十六年 │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 │ │ │ │ 八月八日 │ │ │ │ │ ├──┼────┼──────┼────┼────┼──────┤ │ │ │ │㈥八十六年十│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 │ │ │ │ 一月十七日│ │ │ │ │ ├──┼────┼──────┼────┼────┼──────┤ │ │ │ │㈦八十六年十│五萬元 │辰○○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九日 │ │ │ │ │ ├──┼────┼──────┼────┼────┼──────┼───┤ │ 二 │乙○○ │㈠八十六年 │十二萬元│乙○○ │向上育嬰院 │八十六│ │ │ │ 二月十日 │ │ │ │年度虛│ ├──┼────┼──────┼────┼────┼──────┤列捐贈│ │ │ │㈡八十六年 │十萬元 │余王淑有│真耶蘇教會 │額六十│ │ │ │ 二月十日 │ │ │ │萬元。│ ├──┼────┼──────┼────┼────┼──────┤ │ │ │ │㈢八十六年 │十萬元 │余王淑有│真耶蘇教會 │ │ │ │ │ 五月十日 │ │ │ │ │ ├──┼────┼──────┼────┼────┼──────┤ │ │ │ │㈣八十六年 │十萬元 │余王淑有│向上育嬰院 │ │ │ │ │ 五月十日 │ │ │ │ │ ├──┼────┼──────┼────┼────┼──────┤ │ │ │ │㈤八十六年 │十八萬元│乙○○ │真耶蘇教會 │ │ │ │ │ 五月二十日│ │ │ │ │ ├──┼────┼──────┼────┼────┼──────┼───┤ │ 三 │壬○○ │㈠八十六年 │十萬元 │壬○○ │真耶蘇教會 │八十六│ │ │ │ 四月廿五日│ │ │ │年度虛│ ├──┼────┼──────┼────┼────┼──────┤列捐贈│ │ │ │㈡八十六年 │十五萬元│黃永輝 │真耶蘇教會 │額二十│ │ │ │ 十月十二日│ │ │ │五萬元│ │ │ │ │ │ │ │。 │ ├──┼────┼──────┼────┼────┼──────┼───┤ │ 四 │辛○○ │㈠八十六年 │十萬元 │辛○○ │真耶蘇教會 │八十六│ │ │ │ 二月三日 │ │ │ │年度虛│ ├──┼────┼──────┼────┼────┼──────┤列捐贈│ │ │ │㈡八十六年 │八萬元 │高金源 │向上育嬰院 │額八十│ │ │ │ 三月廿七日│ │ │ │萬元。│ ├──┼────┼──────┼────┼────┼──────┤ │ │ │ │㈢八十六年 │十五萬元│辛○○ │真耶蘇教會 │ │ │ │ │ 五月八日 │ │ │ │ │ ├──┼────┼──────┼────┼────┼──────┤ │ │ │ │㈣八十六年 │十萬元 │高金源 │真耶蘇教會 │ │ │ │ │ 七月廿五日│ │ │ │ │ ├──┼────┼──────┼────┼────┼──────┤ │ │ │ │㈤八十六年 │十萬元 │辛○○ │向上育嬰院 │ │ │ │ │ 八月十九日│ │ │ │ │ ├──┼────┼──────┼────┼────┼──────┤ │ │ │ │㈥八十六年十│十二萬元│高金源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九日 │ │ │ │ │ ├──┼────┼──────┼────┼────┼──────┤ │ │ │ │㈦八十六年十│十五萬元│辛○○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廿六日│ │ │ │ │ ├──┼────┼──────┼────┼────┼──────┼───┤ │ 五 │寅○○ │㈠八十六年 │十萬元 │寅○○ │真耶蘇教會 │八十六│ │ │ │ 五月十日 │ │ │ │年度虛│ ├──┼────┼──────┼────┼────┼──────┤列捐贈│ │ │ │㈡八十六年十│十萬元 │王忠富 │真耶穌教會 │額二十│ │ │ │ 一月廿二日│ │ │ │萬元。│ ├──┼────┼──────┼────┼────┼──────┼───┤ │ 六 │子○○ │㈠八十五年 │十萬元 │子○○ │真耶蘇教會 │八十│ │ │ │ 六月十日 │ │ │ │五、八│ ├──┼────┼──────┼────┼────┼──────┤十六、│ │ │ │㈡八十五年 │十萬元 │子○○ │真耶蘇教會 │八十七│ │ │ │ 八月八日 │ │ │ │、八十│ ├──┼────┼──────┼────┼────┼──────┤八年度│ │ │ │㈢八十六年 │十萬元 │子○○ │真耶蘇教會 │分別虛│ │ │ │ 六月五日 │ │ │ │列捐贈│ ├──┼────┼──────┼────┼────┼──────┤額二十│ │ │ │㈣八十六年十│十萬元 │子○○ │向上育嬰院 │萬元、│ │ │ │ 一月十日 │ │ │ │二十萬│ ├──┼────┼──────┼────┼────┼──────┤元、四│ │ │ │㈤八十七年 │十萬元 │子○○ │大甲鎮瀾宮 │十一萬│ │ │ │ 三月廿三日│ │ │ │元、十│ ├──┼────┼──────┼────┼────┼──────┤七萬元│ │ │ │㈥八十七年 │十萬元 │子○○ │北港朝天宮 │。 │ │ │ │ 三月廿三日│ │ │ │陳奕│ ├──┼────┼──────┼────┼────┼──────┤圻、陳│ │ │ │㈦八十七年 │十萬元 │陳建仁 │北港朝天宮 │奕云、│ │ │ │ 三月廿三日│ │ │ │為陳飛│ ├──┼────┼──────┼────┼────┼──────┤年與陳│ │ │ │㈧八十七年 │三萬元 │陳奕圻 │北港朝天宮 │建仁之│ │ │ │ 三月廿三日│ │ │ │女。 │ ├──┼────┼──────┼────┼────┼──────┤ │ │ │ │㈨八十七年 │三萬元 │陳奕云 │北港朝天宮 │ │ │ │ │ 三月廿三日│ │ │ │ │ ├──┼────┼──────┼────┼────┼──────┤ │ │ │ │㈩八十七年 │五萬元 │子○○ │大甲鎮瀾宮 │ │ │ │ │ 六月二日 │ │ │ │ │ ├──┼────┼──────┼────┼────┼──────┤ │ │ │ │八十八年 │五萬元 │陳建仁 │北港朝天宮 │ │ │ │ │ 二月六日 │ │ │ │ │ ├──┼────┼──────┼────┼────┼──────┤ │ │ │ │八十八年 │三萬元 │陳奕圻 │北港朝天宮 │ │ │ │ │ 二月六日 │ │ │ │ │ ├──┼────┼──────┼────┼────┼──────┤ │ │ │ │八十八年 │三萬元 │陳奕云 │北港朝天宮 │ │ │ │ │ 二月六日 │ │ │ │ │ ├──┼────┼──────┼────┼────┼──────┤ │ │ │ │八十八年十│六萬元 │子○○ │金剛山仁愛之│ │ │ │ │ 二月十日 │ │ │家 │ │ ├──┼────┼──────┼────┼────┼──────┼───┤ │ 七 │巳 ○ │㈠八十五年 │十五萬元│巳 ○ │真耶蘇教會 │八十五│ │ │ │ 一月八日 │ │ │ │年度虛│ ├──┼────┼──────┼────┼────┼──────┤列捐贈│ │ │ │㈡八十五年 │四萬元 │巳 ○ │真耶蘇教會 │額二十│ │ │ │ 一月二十日│ │ │ │五萬元│ ├──┼────┼──────┼────┼────┼──────┤。 │ │ │ │㈢八十五年 │二萬元 │巳 ○ │真耶蘇教會 │ │ │ │ │ 十月七日 │ │ │ │ │ ├──┼────┼──────┼────┼────┼──────┤ │ │ │ │㈣八十五年十│四萬元 │巳 ○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廿三日│ │ │ │ │ ├──┼────┼──────┼────┼────┼──────┼───┤ │ 八 │丙○○ │㈠八十五年 │十萬元 │丙○○ │陶聲洋基金會│八十五│ │ │ │ 六月十日 │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 │十萬元 │丙○○ │陶聲洋基金會│分別虛│ │ │ │ 八月十三日│ │ │ │列捐贈│ ├──┼────┼──────┼────┼────┼──────┤額五十│ │ │ │㈢八十五年 │十萬元 │周炳財 │真耶蘇教會 │萬元、│ │ │ │ 八月十五日│ │ │ │八十四│ ├──┼────┼──────┼────┼────┼──────┤萬元。│ │ │ │㈣八十五年 │十萬元 │丙○○ │陶聲洋基金會│ │ │ │ │ 十月卅一日│ │ │ │ │ ├──┼────┼──────┼────┼────┼──────┤ │ │ │ │㈤八十五年十│十萬元 │丙○○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七日 │ │ │ │ │ ├──┼────┼──────┼────┼────┼──────┤ │ │ │ │㈥八十六年 │十萬元 │丙○○ │車禍救援協會│ │ │ │ │ 一月廿三日│ │ │ │ │ ├──┼────┼──────┼────┼────┼──────┤ │ │ │ │㈦八十六年 │十二萬元│丙○○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四日 │ │ │ │ │ ├──┼────┼──────┼────┼────┼──────┤ │ │ │ │㈧八十六年 │八萬元 │丙○○ │車禍救援協會│ │ │ │ │ 二月廿七日│ │ │ │ │ ├──┼────┼──────┼────┼────┼──────┤ │ │ │ │㈨八十六年 │十一萬元│周炳財 │車禍救援協會│ │ │ │ │ 三月七日 │ │ │ │ │ ├──┼────┼──────┼────┼────┼──────┤ │ │ │ │㈩八十六年 │十四萬元│丙○○ │真耶蘇教會 │ │ │ │ │ 三月廿六日│ │ │ │ │ ├──┼────┼──────┼────┼────┼──────┤ │ │ │ │八十六年 │十一萬元│丙○○ │真耶蘇教會 │ │ │ │ │ 八月廿七日│ │ │ │ │ ├──┼────┼──────┼────┼────┼──────┤ │ │ │ │八十六年 │五萬元 │丙○○ │唐氏症協會 │ │ │ │ │ 十月廿四日│ │ │ │ │ ├──┼────┼──────┼────┼────┼──────┤ │ │ │ │八十六年十│十三萬元│周炳財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廿六日│ │ │ │ │ ├──┼────┼──────┼────┼────┼──────┼───┤ │ 九 │丑○○ │㈠八十五年 │二萬元 │丑○○ │向上育嬰院 │八十五│ │ │ │ 一月八日 │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 │二萬元 │丑○○ │真耶蘇教會│分別虛│ │ │ │ 一月九日 │ │ │ │列捐贈│ ├──┼────┼──────┼────┼────┼──────┤額二十│ │ │ │㈢八十五年 │五萬元 │丑○○ │真耶蘇教會 │五萬元│ │ │ │ 一月廿二日│ │ │ │五千元│ ├──┼────┼──────┼────┼────┼──────┤、二十│ │ │ │㈣八十五年 │三萬元 │丑○○ │真耶蘇教會 │萬元。│ │ │ │ 九月五日 │ │ │ │ │ ├──┼────┼──────┼────┼────┼──────┤ │ │ │ │㈤八十五年 │三萬五 │丑○○ │向上育嬰院 │ │ │ │ │ 九月三十日│千元 │ │ │ │ ├──┼────┼──────┼────┼────┼──────┤ │ │ │ │㈥八十五年 │十萬元 │丑○○ │真耶蘇教會 │ │ │ │ │ 十月十四日│ │ │ │ │ ├──┼────┼──────┼────┼────┼──────┤ │ │ │ │㈦八十六年 │五萬元 │丑○○ │向上育嬰院 │ │ │ │ │ 八月八日 │ │ │ │ │ ├──┼────┼──────┼────┼────┼──────┤ │ │ │ │㈧八十六年 │五萬元 │丑○○ │台中思恩堂 │ │ │ │ │ 十月九日 │ │ │ │ │ ├──┼────┼──────┼────┼────┼──────┤ │ │ │ │㈨八十六年十│七萬元 │丑○○ │台中思恩堂 │ │ │ │ │ 一月三日 │ │ │ │ │ ├──┼────┼──────┼────┼────┼──────┤ │ │ │ │㈩八十六年十│三萬元 │丑○○ │向上育嬰院 │ │ │ │ │ 一月十日 │ │ │ │ │ ├──┼────┼──────┼────┼────┼──────┼───┤ │ 十 │甲○○ │㈠八十五年 │四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八十五│ │ │ │ 一月卅日 │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 │八萬元 │甲○○ │向上育嬰院 │分別虛│ │ │ │ 二月十六日│ │ │ │列捐贈│ ├──┼────┼──────┼────┼────┼──────┤額三十│ │ │ │㈢八十五年 │五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萬元、│ │ │ │ 五月廿一日│ │ │ │五十萬│ ├──┼────┼──────┼────┼────┼──────┤元。 │ │ │ │㈣八十五年 │四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 │ │ │ │ 六月十日 │ │ │ │ │ ├──┼────┼──────┼────┼────┼──────┤ │ │ │ │㈤八十五年 │四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 │ │ │ │ 八月十九日│ │ │ │ │ ├──┼────┼──────┼────┼────┼──────┤ │ │ │ │㈥八十五年十│五萬元 │甲○○ │向上育嬰院 │ │ │ │ │ 一月五日 │ │ │ │ │ ├──┼────┼──────┼────┼────┼──────┤ │ │ │ │㈦八十六年 │四萬元 │甲○○ │向上育嬰院 │ │ │ │ │ 一月廿三日│ │ │ │ │ ├──┼────┼──────┼────┼────┼──────┤ │ │ │ │㈧八十六年 │五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廿七日│ │ │ │ │ ├──┼────┼──────┼────┼────┼──────┤ │ │ │ │㈨八十六年 │五萬元 │甲○○ │向上育嬰院 │ │ │ │ │ 三月廿五日│ │ │ │ │ ├──┼────┼──────┼────┼────┼──────┤ │ │ │ │㈩八十六年 │三萬元 │李正隆 │真耶蘇教會 │ │ │ │ │ 三月廿六日│ │ │ │ │ ├──┼────┼──────┼────┼────┼──────┤ │ │ │ │八十六年 │五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 │ │ │ │ 五月十四日│ │ │ │ │ ├──┼────┼──────┼────┼────┼──────┤ │ │ │ │八十六年 │二萬元 │李正隆 │向上育嬰院 │ │ │ │ │ 六月卅日 │ │ │ │ │ ├──┼────┼──────┼────┼────┼──────┤ │ │ │ │八十六年 │五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 │ │ │ │ 九月十五日│ │ │ │ │ ├──┼────┼──────┼────┼────┼──────┤ │ │ │ │八十六年 │五萬五 │甲○○ │向上育嬰院 │ │ │ │ │ 十月十五日│千元 │ │ │ │ ├──┼────┼──────┼────┼────┼──────┤ │ │ │ │八十六年 │三萬元 │李正隆 │真耶蘇教會 │ │ │ │ │ 十月廿九日│ │ │ │ │ ├──┼────┼──────┼────┼────┼──────┤ │ │ │ │八十六年十│五萬元 │甲○○ │真耶蘇教會 │ │ │ │ │ 一月廿八日│ │ │ │ │ ├──┼────┼──────┼────┼────┼──────┤ │ │ │ │八十六年十│五萬五 │甲○○ │向上育嬰院 │ │ │ │ │ 二月十八日│千元 │ │ │ │ ├──┼────┼──────┼────┼────┼──────┤ │ │ │ │八十六年十│二萬元 │李正隆 │向上育嬰院 │ │ │ │ │ 二月廿七日│ │ │ │ │ ├──┼────┼──────┼────┼────┼──────┼───┤ │十一│戊○○ │㈠八十五年 │五萬元 │戊○○ │真耶蘇教會 │八十五│ │ │ │ 四月廿三日│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 │五萬元 │戊○○ │向上育嬰院 │分別虛│ │ │ │ 六月四日 │ │ │ │列捐贈│ ├──┼────┼──────┼────┼────┼──────┤額十七│ │ │ │㈢八十五年 │五萬元 │戊○○ │真耶蘇教會 │萬元、│ │ │ │ 七月二日 │ │ │ │十九萬│ ├──┼────┼──────┼────┼────┼──────┤元。 │ │ │ │㈣八十五年 │二萬元 │戊○○ │向上育嬰院 │ │ │ │ │ 十月十七日│ │ │ │ │ ├──┼────┼──────┼────┼────┼──────┤ │ │ │ │㈤八十六年 │六萬元 │戊○○ │台中思恩堂 │ │ │ │ │ 二月廿八日│ │ │ │ │ ├──┼────┼──────┼────┼────┼──────┤ │ │ │ │㈥八十六年 │三萬元 │戊○○ │向上育嬰院 │ │ │ │ │ 九月十八日│ │ │ │ │ ├──┼────┼──────┼────┼────┼──────┤ │ │ │ │㈦八十六年 │三萬元 │戊○○ │向上育嬰院 │ │ │ │ │ 十月六日 │ │ │ │ │ ├──┼────┼──────┼────┼────┼──────┤ │ │ │ │㈧八十六年十│七萬元 │戊○○ │台中思恩堂 │ │ │ │ │ 一月廿二日│ │ │ │ │ ├──┼────┼──────┼────┼────┼──────┼───┤ │十二│己○○○│㈠八十五年 │十萬元 │己○○○│真耶蘇教會 │八十五│ │ │ │ 五月廿九日│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 │五萬元 │己○○○│向上育嬰院 │分別虛│ │ │ │ 六月十八日│ │ │ │列捐贈│ ├──┼────┼──────┼────┼────┼──────┤額十五│ │ │ │㈢八十六年 │五萬元 │己○○○│台中思恩堂 │萬元、│ │ │ │ 三月四日 │ │ │ │二十萬│ ├──┼────┼──────┼────┼────┼──────┤元。 │ │ │ │㈣八十六年 │五萬元 │己○○○│台中思恩堂 │ │ │ │ │ 五月三十日│ │ │ │ │ ├──┼────┼──────┼────┼────┼──────┤ │ │ │ │㈤八十六年 │五萬元 │己○○○│向上育嬰院 │ │ │ │ │ 七月廿六日│ │ │ │ │ ├──┼────┼──────┼────┼────┼──────┤ │ │ │ │㈥八十六年十│五萬元 │己○○○│台中思恩堂 │ │ │ │ │ 一月二十日│ │ │ │ │ ├──┼────┼──────┼────┼────┼──────┼───┤ │十三│丁 ○ │㈠八十五年 │十萬元 │丁 ○ │真耶蘇教會 │八十五│ │ │ │ 九月三十日│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十│五萬元 │丁 ○ │向上育嬰院 │分別虛│ │ │ │ 二月廿四日│ │ │ │列捐贈│ ├──┼────┼──────┼────┼────┼──────┤額十五│ │ │ │㈢八十六年十│十萬元 │丁 ○ │台中思恩堂 │萬元、│ │ │ │ 一月廿八日│ │ │ │二十萬│ ├──┼────┼──────┼────┼────┼──────┤元。 │ │ │ │㈣八十六年十│五萬元 │丁 ○ │台中思恩堂 │ │ │ │ │ 二月十五日│ │ │ │ │ ├──┼────┼──────┼────┼────┼──────┤ │ │ │ │㈤八十六年十│五萬元 │丁 ○ │台中思恩堂 │ │ │ │ │ 二月廿六日│ │ │ │ │ ├──┼────┼──────┼────┼────┼──────┼───┤ │十四│卯○○○│㈠八十五年 │九萬元 │卯○○○│向上育嬰院 │八十五│ │ │ │ 三月六日 │ │ │ │、八十│ ├──┼────┼──────┼────┼────┼──────┤六年度│ │ │ │㈡八十五年 │十萬元 │卯○○○│真耶蘇教會 │分別虛│ │ │ │ 六月十日 │ │ │ │列捐贈│ ├──┼────┼──────┼────┼────┼──────┤額三十│ │ │ │㈢八十五年 │九萬元 │卯○○○│向上育嬰院 │八萬元│ │ │ │ 七月九日 │ │ │ │、四十│ ├──┼────┼──────┼────┼────┼──────┤二萬元│ │ │ │㈣八十五年 │十萬元 │卯○○○│真耶蘇教會 │。 │ │ │ │ 八月十五日│ │ │ │ │ ├──┼────┼──────┼────┼────┼──────┤ │ │ │ │㈤八十六年 │十二萬元│卯○○○│真耶蘇教會 │ │ │ │ │ 二月十三日│ │ │ │ │ ├──┼────┼──────┼────┼────┼──────┤ │ │ │ │㈥八十六年 │十萬元 │卯○○○│向上育嬰院 │ │ │ │ │ 五月七日 │ │ │ │ │ ├──┼────┼──────┼────┼────┼──────┤ │ │ │ │㈦八十六年 │十萬元 │卯○○○│真耶蘇教會 │ │ │ │ │ 八月三十日│ │ │ │ │ ├──┼────┼──────┼────┼────┼──────┤ │ │ │ │㈧八十六年十│十萬元 │卯○○○│向上育嬰院 │ │ │ │ │ 一月廿一日│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應 沒 收 之 印 文 │備 註│ ├──┼────────────────────────────┼───┤ │一 │附表一編號一之㈠至㈦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被告謝│ │ │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國成部│ │ │之印文。 │分 │ ├──┼────────────────────────────┼───┤ │二 │附表一編號二之㈠、㈣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台灣省│被告余│ │ │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院長」、「│富雄部│ │ │會計」、「出納」、「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二│分 │ │ │之㈡、㈢、㈤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 │ │ │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 │ ├──┼────────────────────────────┼───┤ │三 │附表一編號三之㈠、㈡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被告陳│ │ │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金蓮部│ │ │之印文。 │分 │ ├──┼────────────────────────────┼───┤ │四 │附表一編號四之㈠、㈢、㈣、㈥、㈦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被告許│ │ │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美璋部│ │ │手」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四之㈡、㈤所示捐款收據上偽│分 │ │ │造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 │ │ │」印文及「院長」、「會計」、「出納」、「經手人」欄上偽造│ │ │ │之印文。 │ │ ├──┼────────────────────────────┼───┤ │五 │附表一編號五之㈠、㈡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被告趙│ │ │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如珀部│ │ │之印文。 │分 │ ├──┼────────────────────────────┼───┤ │六 │附表一編號六之㈠、㈡、㈢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被告陳│ │ │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飛年部│ │ │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六之㈣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分 │ │ │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院│ │ │ │長」、「會計」、「出納」、「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 │ │ │一編號六之㈤、㈩所示感謝狀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 │ │ │大甲鎮瀾宮董事長」印文;附表一編號六之㈥至㈨、至所示│ │ │ │謝函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圖記」印文;附表一編號六│ │ │ │之所示感謝狀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金剛山仁愛之家│ │ │ │」印文。 │ │ ├──┼────────────────────────────┼───┤ │七 │附表一編號七之㈠至㈣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被告蘇│ │ │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玉部分│ │ │之印文。 │ │ ├──┼────────────────────────────┼───┤ │八 │附表一編號八之㈠、㈡、㈣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陶│被告林│ │ │聲洋防癌基金會」印文及「董事長」、「會計」、「經手人」欄│淑女部│ │ │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八之㈢、㈤、㈦、㈩、、所示奉│分 │ │ │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 │ │ │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八之 │ │ │ │㈥、㈧、㈨所示收據上偽造之「中華民國車禍受難者救援協會」│ │ │ │印文及「理事長」、「會計」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八之│ │ │ │所示收據上偽造之「中華民國唐氏症關愛者協會圖記」印文及│ │ │ │「理事長」、「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文。 │ │ ├──┼────────────────────────────┼───┤ │九 │附表一編號九之㈠、㈤、㈦、㈩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被告楊│ │ │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院│曉玫部│ │ │長」、「會計」、「出納(總務)」、「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分 │ │ │文;附表一編號八之㈡、㈢、㈣、㈥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 │ │ │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 │ │ │手」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八之㈧、㈨所示奉獻收據(台│ │ │ │中思恩堂)上「出納」、「會計」、「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 │ ├──┼────────────────────────────┼───┤ │十 │附表一編號十之㈠、㈢、㈣、㈤、㈧、㈩、、、、所示│被告余│ │ │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素屘部│ │ │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十之㈡│分 │ │ │、㈥、㈦、㈨、、、、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 │ │ │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院│ │ │ │長」、「會計」、「出納(總務)」、「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 │ │ │文。 │ │ ├──┼────────────────────────────┼───┤ │十一│附表一編號十一之㈠、㈢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被告范│ │ │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玉琳部│ │ │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十一之㈡、㈣、㈥、㈦所示捐款收據上偽│分 │ │ │造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 │ │ │」印文及「院長」、「會計」、「出納(總務)」、「經手人」│ │ │ │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號十一之㈤、㈧所示奉獻收據(台中│ │ │ │思恩堂)上「出納」、「會計」、「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 │ │ ├──┼────────────────────────────┼───┤ │十二│附表一編號十二之㈠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教│被告孫│ │ │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之│王秀枝│ │ │印文;附表一編號十二之㈡、㈤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部分 │ │ │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院│ │ │ │長」、「會計」、「出納(總務)」、「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 │ │ │文;附表一編號十二之㈢、㈣、㈥所示奉獻收據(台中思恩堂)│ │ │ │上「出納」、「會計」、「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 │ │ ├──┼────────────────────────────┼───┤ │十三│附表一編號十三之㈠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真耶蘇教│被告洪│ │ │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經手」欄上偽造之│安部分│ │ │印文;附表一編號十三之㈡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台│ │ │ │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院長」│ │ │ │、「會計」、「總務」、「經手人」欄上偽造之印文;附表一編│ │ │ │號十三之㈢、㈣、㈤所示奉獻收據(台中思恩堂)上「出納」、│ │ │ │「會計」、「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 │ │ ├──┼────────────────────────────┼───┤ │十四│附表一編號十四之㈠、㈢、㈥、㈧所示捐款收據上偽造之「財團│被告趙│ │ │法人台灣省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台中育嬰院」印文及「│賴金枝│ │ │院長」、「會計」、「出納(總務)」、「經手人」欄上偽造之│部分 │ │ │印文;附表一編號十四之㈡、㈣、㈤、㈦所示奉獻收據上偽造之│ │ │ │「財團法人真耶蘇教會台灣總會北台中分會」印文及「財務」、│ │ │ │「經手」欄上偽造之印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