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三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聲請人
- 詹00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 聲請人
- 古00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詹00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駁回。
理由
本件被告詹00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雖被告及其夫古00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唯因被告所犯殺人罪行,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其所犯既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在尚未消滅,是其等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法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