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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О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夏一峰鄧敏雄林念祖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六之手砂輪叁台、編號十四之變造引擎及車身號碼模具組貳拾肆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辛○○曾犯多次竊盜、偽造文書等罪:㈠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㈡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一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均已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㈣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㈤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現執行中),素行不良。辛○○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車輛、汽車零件、車牌等,均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先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間之不詳時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故買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贓車,又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至十一日間,分五次連續向綽號「阿文」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故買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所示之車輛、汽車零件、車牌等贓物。

二、辛○○購得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車牌號碼K七─一二二六號贓車後,再購買肇事車輛證件,隨於同月間在其所承租之台中市○○區○○路一一二巷九二號,以自己所有,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六之手砂輪三台、編號十四之變造引擎及車身號碼模具組二十四組等工具,將原贓車之引擎號碼三S0000000號磨掉,打上肇事車輛之引擎號碼三S0000000號,車身號碼亦以同一手法變造為ST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辛○○原計劃以此俗稱「借屍還魂」之手法,變造贓車之車籍。再將車輛出賣予其他不詳之客戶,藉此獲取暴利,惟僅變造一臺完成,尚未出售他人,亦尚未變造其餘車輛前,即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四時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三H─六一七九號汽車鑰匙、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失竊車輛共五臺、車號三B─八二二二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一面及行車執照(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引擎號碼四G九二L○○一四七○號之引擎號碼牌一個(為車號H八─○六五三號自用小客車之附屬物,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引擎號碼C一二SC○二○一三八號之引擎號碼牌一個(為車號九F─九六九五號自用小客車之附屬物,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汽車使用手冊一本(為車號R三─九九九三號自用小客車之附屬物)、及附表二所示之工具等,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辛○○坦承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所示之故買贓物及變造編號二所示車輛之引擎號碼、車身號碼犯行,對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則辯稱:該車是我去買中古零件後,換上去的,因為新的行車電腦很貴,時間太久,我不記得在那裡買的,我確實有更換中古零件,但是否為贓車零件我不清楚云云。惟查:

(一)車號三H─六一七九號汽車鑰匙及行照影本係在台中市○○區○○路一一二巷九二號被告租屋處查獲,為被告所坦承,且有被告親筆所書之信封袋附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第一○九頁可稽。

證人丑○○於警訊中明確證稱:我是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一段三五五號成功汽車商行,向周文固先生以新台幣四十三萬元購買三H─六一七九號自用小客車:::車子的儀表板電腦內擋火牆、水箱旁的車身號碼和我行照的車身號碼AHB六一0一0BM二八一四三號的一樣,另外車子的保險絲盒與引擎電腦蓋盒的車身號碼是AHB六一0X0BM二六七九四號:::(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四頁)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事實業經被告辛○○坦承不諱,並有照片十六張、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三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牌認可資料八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足資佐證,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常業贓物罪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偽文書罪嫌(尚未過戶)。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如附表三、四所示扣案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請審酌被告前已多次犯竊盜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再犯常業贓物罪嫌,足見被告具有犯罪之習慣,仍不思改過遷善,其品性惡劣,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惡性,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檢察官 王 啟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張 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辛○○偽造文書等案件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犯     罪    方    法        │
├──┼──────┼──────┼────┼────────────────────┤
│一、│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博威有限│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上述時地,明│
│「贓│            │            │公司(所│知拆解自五A─三一0三號自用小客車(引擎│
│物」│            │            │有人)  │號碼AHB─六一○X○BM二六七九四號)│
│    │            │            │        │之保險絲盒及引擎電腦盒係他人失竊之贓物,│
│    │            │            │壬○○(│,竟仍向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故買之。辛○○購│
│(起│            │            │使用人)│得贓車後,將上開二項贓車零件換裝於BMW│
│訴書├──────┼──────┤        │牌,車號三H─六一七九號自用小客車上而出│
│一編│八十九年八月│新竹市東區食│        │售他人。嗣由周文固輾轉購得,再於九十一年│
│號六│二十三日    │品路一五五巷│        │三月二十八日由周文固出售予丑○○。      │
│十四│            │二號        │        │                                        │
│    ├──────┼──────┤        │                                        │
│    │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不詳        │        │                                        │
│    │二十三日至九│            │        │                                        │
│    │十一年三月二│            │        │                                        │
│    │十八日之不詳│            │        │                │
│    │時間        │            │        │                                        │
├──┴──────┴──────┴────┴────────────────────┤
│⒈證人丑○○:                                                                      │
│我是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三五五號成功汽車商行,向周文固先│
│生以新台幣肆拾參萬購買三H─六一七九號‧‧‧,車子的儀表板電腦內擋火牆、水箱旁的車身│
│號碼和我行照的車身號碼AHB六一0一0BM二八一四三號的一樣,另外車子的保險絲盒與引│
│擎電腦蓋盒的車身號碼是AHB六一0X0BM二六七九四號。                            │
│問:刑事組查車身號碼AHB六一0XOBM二六七九四是失竊自小客車五A-三一0三於八  │
│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九時整在新竹市○○路一五五巷二號失竊,你是否知情?                  │
│答:我不知情):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四頁。                            │
│⒉車主丑○○住址:南投縣鹿谷鄉秀峰村後平巷十六號。                                  │
│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號:三H─六一七九,車身號碼:AHB六一0一0BM二八│
│一四三,黑色轎式,BMW牌,二千西西,一九九四年份,異動日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異動原因:過戶),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二二七頁。                      │
│⒋證人癸○○:五A-三一0三號BMW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AHB六一0X0BM二六七│
│九四號)所有人博威有限公司壬○○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在新竹市○區○○路一五五巷二  │
│號發現失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六頁。                                │
│⒌被告辛○○留存盛裝車號三H-六一七九號自用小客車鑰匙之信封袋及行照影本:車主張清  │
│風,黑色,BMW牌,二千西西,一九九四年份,車主庚○○住址:雲林縣斗南鎮○○里○○路│
│三五八號,車身號碼:WBAHB六一0一0BM二八一四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
│卷宗第一0三頁。                                                                    │
│⒍被告辛○○偵訊自白:這是換贓車零件,我沒有磨車身號碼重打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
│第一四六頁。                                      │
├──┬──────┬──────┬────┬────────────────────┤
│二、│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寅○○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五│
│「贓│            │            │(所有人│日左右於不詳地點,明知K七-一二二六號自│
│物及│            │            │        │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仍向綽號「阿文│
│變造├──────┼──────┤)      │」之人故買之。辛○○購得贓車後,再購買肇│
│」  │九十二年二月│新竹縣新豐鄉│        │事車輛證件後,於臺中市○○區○○路一一二│
│(起│二十一日七時│員山村榮豐街│        │巷九二號,在所購之贓車上使用該肇事車輛之│
│訴書│許          │二號前      │        │車籍,懸掛該車牌照,並將原贓車之引擎號碼│
│附表├──────┼──────┤        │磨掉,打上肇事車輛之引擎號碼,足生損害於│
│二編│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公眾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五日左右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
│五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寅○○:我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七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村○○街二號前失竊的│
│,‧‧是國瑞牌,一九九六年份,一九九八西西,黑色‧‧我車子的車身(引擎)號碼為三S二│
│一九一七七一號,但目前車子引擎號碼已被變造為三S0000000號‧‧車身號碼被變造為│
│ST00000000號: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三頁。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八十七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頁第四十一頁。                              │
│⒍車號K七-一二二六車輛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五十頁。                    │
│⒎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三、│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洪寶鳳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十日至三月十八日間,於不詳地點,明知車牌│
│物」│            │            │)      │號碼七L─八八八六號自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
│(起├──────┼──────┤戊○○  │贓物,竟仍向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    │
│訴書│九十二年三月│新竹市東區中│(使用人│                                        │
│附表│十日七時四十│央路三一二號│)      │                                        │
│二編│五分        │前          │        │                          │
│號二├──────┼──────┤        │                                        │
│)  │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十日至三月十│            │        │                                        │
│    │八日間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戊○○警詢:我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七時四十五分在新竹市○區○○路三一二號前遭竊│
│車號七L-八八八六號,車主是我母親洪寶鳳,廠牌中華,引擎號碼六A一二SO三O一四一(│
│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五頁)。偵訊:失竊七L─八八八六號自用小客車(同卷第一│
│二一頁)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主:洪寶鳳,銀色,中華牌,引擎號碼為六A一二S│
│ 0三0一四一號,二00一年份,一九九八西西: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八十九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四十三頁。                            │
│⒍車號七L-八八八六車輛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五十一頁。                  │
│⒎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四  │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乙○○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五日左右,於不詳地點,明知車牌號碼Z九-│
│物」│            │            │)      │四五九八號自用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
│(起├──────┼──────┤        │仍向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            │
│訴書│九十二年二月│桃園縣中壢市│        │                                        │
│附表│二十日七時許│三民路十四鄰│        │                                        │
│二編│            │中正路九二四│        │                                        │
│號三│            │號前        │        │                                        │
│)  ├──────┼──────┤        │                                        │
│    │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五日左右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乙○○:我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七時許發現我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十四鄰中正│
│路九二四號前汽車Z九-四五九八黑色引擎VQ00000000B‧‧我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日七十三十分向桃園縣中壢分局興國所報案失竊協尋: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二頁。│
│(未提到變造)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主:乙○○,NISSAN牌,二000年份,二九│
│八八西西: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八十六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四十頁。                              │
│⒍車號Z九-四五九八號之車輛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五十一頁。              │
│⒎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五  │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吳朱秀蘭│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十一日至三月十八日間,於不詳地點,明知車│
│物」├──────┼──────┤)      │牌號碼C二-七八八八號自用小客車係他人失│
│(起│九十二年三月│高雄市左營區│卯○○  │竊之贓物,竟仍向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
│訴書│十一日十三時│文自路與孟子│(使用人│                                        │
│附表│四十五分    │路口        │)      │                                        │
│二編├──────┼──────┤        │                                    │
│號四│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十一日至三月│            │        │                                        │
│    │十八日間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卯○○警詢:我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十三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孟子路口發  │
│現失竊:::車號C二-七八八八,引擎號碼(車身號碼WDBEA三二E四RC一一八五四四│
│)車主是我朋友吳朱秀蘭(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六頁)。偵訊:車子是我朋友的,│
│我曾報案失竊:::後來有尋獲,車子內的財物都不見了,車牌已丟了:::(同卷第一二一頁│
│。(未提到變造)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BMW牌,二四九四西西,年份不詳):九十二偵字第│
│五九0一號卷第九十一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頁第四十四頁。                              │
│⒍車號C二-七八八八車輛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四十九頁。                  │
│⒎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六、│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子○○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五日左右,於不詳地點,明知車牌號碼W三-│
│物」├──────┼──────┤)      │八五一0號自用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
│(起│九十二年二月│新竹縣竹東鎮│        │仍向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            │
│訴書│二十五日七時│大明路與新生│        │                                        │
│附表│三十分      │路          │        │                                        │
│二編├──────┼──────┤        │                                        │
│號五│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五日左右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子○○:我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七時三十分於新竹縣竹東鎮○○路與新生路發現失│
│竊的(引擎號碼四G九二L0五三三三六,廠牌中華,一九九八西西,二00一年份‧‧):九│
│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四頁。(未提到變造)                                    │
│⒋經由「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系統查詢車號W三-八五一0之引擎號碼為四G│
│九二L0五三三三六:九十二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九十六頁。                            │
│⒌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八十九頁。            │
│⒍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四十二頁。                            │
│⒎車號W三-八五一0號車輛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五十九頁。                │
│⒏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七、│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丙○○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十一日至十八日間,於不詳地點,明知三B─│
│物」├──────┼──────┤)      │八二二二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及行車執照係他│
│(起│九十二年三月│嘉義市○○路│        │人失竊之贓物,竟仍向綽號「阿文」之人故買│
│訴書│十一日十八時│東京汽車旅館│        │之。                                    │
│附表│許          │對面馬路    │        │                                        │
│二編├──────┼──────┤        │                                        │
│號六│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十一日至三月│            │        │                                        │
│    │十八日間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丙○○:我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十八時許我發現停放在嘉義市○○路東京汽車旅館對│
│面馬路我所有之三B-八二二二自小客車牌失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七頁。(未│
│提到變造)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BMW牌,二四九四西西,年份不詳):九十二偵字第│
│五九0一號卷第九十一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頁第四十五頁(領回車牌一面、行車執照一張)。│
│⒍車號三B-八二二二車輛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五十八頁。                  │
│⒎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八、│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甲○○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五日左右,於不詳地點,明知車牌號碼H八─│
│物」├──────┼──────┤)      │○六五三號自用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
│(起│九十二年二月│新竹縣新豐鄉│        │仍向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嗣已轉售他人│
│訴書│六日三時四十│員山里福德街│        │。                                      │
│附表│五分        │五十二巷二十│        │                                        │
│二編│  │三號前      │        │                                        │
│號七├──────┼──────┤        │                                        │
│)  │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五日左右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甲○○:我的車子H八-0六五三號自小客車是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三時四十五分在新竹│
│縣新豐鄉○○里○○街五十二巷二十三號前失竊的(引擎號碼四G九二L00一四七0):九十│
│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一頁。(未提到變造)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中華牌,綠色,一五九七西西):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
│一號卷第八十五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九頁(領回引擎號碼牌一個)。      │
│⒍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九、│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己○○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五日左右,於不詳地點,明知車牌號碼九F─│
│物」├──────┼──────┤)      │九六九五號,引擎號碼C一二五C0二0一三│
│(起│九十一年一月│桃園縣桃園市│        │八號之自用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仍向│
│訴書│二十九日十六│春日路於鎮四│        │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嗣已轉售他人。  │
│附表│時          │街口前      │        │                                        │
│二編├──────┼──────┤        │                                        │
│號八│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五日左右    │            │        │                                        │
├──┴──────┴──────┴────┴────────────────────┤
│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八:引擎號碼為C一二五C│
│0二0一三八。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己○○警詢:我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發現我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於│
│鎮四街口前之車號九F-九六九五號紅色引擎C一二SC0二0一三八號汽車失竊,我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十六時三十分向桃園縣桃園分局清溪所報案失竊協尋:::警方於九十二年三月│
│十八日十四時在台中市○○區○○路一一二巷九二號內尋獲之引擎號碼牌是我所失竊車輛的引擎│
│號碼牌沒錯(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十九頁)。偵訊:失竊九F─九六九五號車,有人勒│
│贖,但車子未還,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為警方找到(同卷第一二六頁)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中華牌,二000年份,一一九八西西,紅色):九十│
│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八十四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七頁。(領回車內所放置之乙鈌一組)│
│⒍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
│十、│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丁○○  │辛○○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
│「贓│            │            │(所有人│五日左右,於不詳地點,明知車號R三-九九│
│物」├──────┼──────┤)      │九三號自用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竟仍向│
│(起│九十一年十二│新竹縣北埔鄉│        │綽號「阿文」之人故買之。嗣已轉售他人。  │
│訴書│月二十四日七│埔尾村仁愛路│        │                                        │
│附表│時十分      │六十一號    │        │                                        │
│二編├──────┼──────┤        │                                        │
│號九│故買贓物時間│故買贓物地點│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不詳        │        │                                        │
│    │五日左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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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頁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表二。                          │
│⒉被告辛○○: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二部分這九台車都是我向別人買來的,我知道這九台車都是贓│
│車(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七九0號卷第七十二頁)我是分五次向阿文買的,約在二星期前即三月五│
│日買來的‧‧我知道是贓車(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
│⒊被害人丁○○:我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七時十分在新竹縣北埔鄉○○村○○路六十一號│
│失竊自小客車R三-九九九三號: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二十頁。(沒有查到車,未提到│
│變造)                                            │
│⒋NISSSAN手冊相片: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五十六頁。                      │
│⒌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八頁(領回R三─九九九三號汽車使用│
│  手冊一本)                                                                        │
│⒍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十二偵字第五九0一號卷第三十五至三十七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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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О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