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瑞堯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