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一О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峰鄧敏雄林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一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劉思顯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

二、案經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以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起訴,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一О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