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就被告被訴竊盜犯行,業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