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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一四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峰鄧敏雄林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五三ОО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與告訴人乙○○有金錢糾紛,未獲解決,從而將乙○○所有之懸掛車號MG—九七號車牌之營業半拖車車斗竊走,變賣取償,對於超過債權額之部分雖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然而事出有因,且該車斗於購買時原價為新臺幣七萬元,業經證人劉杞俊於偵查中證述甚明,縱認告訴人業經整修而使價值有所提高,究非價值甚高之物,但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法院因而審酌上開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合。檢察官以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量刑太輕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一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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