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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

妨害性自主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巫政松林郁婷陳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巫政松

法 官 林郁婷

法 官 陳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