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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五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千黛陳淑芳林郁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郭千黛

法官 陳淑芳

法官 林郁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五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