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