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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八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郭千黛李國禎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李國禎

法 官 林清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少連重訴字第八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