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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九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

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93003458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查受刑人上開所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係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入監執行,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故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而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本院於同年月十一日為刑事收案登錄,均已在受刑人出監並執行完畢之後,故本件即無再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前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黃 炫 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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