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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乙○○○訊電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壕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雲霖
原告
善克思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昆
原告
施靜萍即僑峰商行
被告
己○○

        丙○○

        辛○○

        庚○○

        壬○○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