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5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以於道路上闖紅燈、逆向、佔據車道、甩尾競技飆車之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