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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美華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士豐
被告
御成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燦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979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天瑪科技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御成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緣江士豐(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判決在案)係臺中市○○區○○路1 段156-6 號6 樓之1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3年8 月至12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5 張,面額新臺幣(下同)267 萬6100元,再由天瑪科技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3萬3805元。

㈡、緣賴顗文(業經檢察官另以96年度偵字第4532、4533號起訴在案)係臺中縣后里鄉○○村○○路2 號1 樓「御成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3年8 月間,經由不詳詐欺集團仲介,向該集團購買由保強固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51萬9500元,再由御成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2 萬5975元(該公司負責人現已變更為賴燦坤)。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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