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酈長春律師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記載,應分別補充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二、三「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記載,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應補充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二、三「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