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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呂秀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