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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呂秀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被告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被告數位佳能公司犯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