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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6144號之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辯論終絡,並於同年四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一四四號判處被告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附卷可稽,且觀諸前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之內容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614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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