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嘉容律師
呂秀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告訴被告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被告數位佳能公司犯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