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向本院聲請羈押後,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起羈押,且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於98年9 月18日起續行羈押迄今。
二、按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係於98年8 月25日起遭羈押,而被告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判處拘役45日,該案件目前仍於上訴期間,尚未確定,然被告之羈押期間至98年10月8 日,即已達45日,參諸前開法條意旨,爰自98年10月9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