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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45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機(NOKIA牌)壹支,應發還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NOKIA牌手機一支,然該手機與此案無重大關係並無留存之必要,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58號審理在案,該案扣押之NOKIA牌手機一支與案情並無重大關聯亦非違禁物,故已無留存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正當,自應予以發還。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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