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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違反國家安全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向本院聲請羈押後,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起羈押,且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於98年9 月18日起續行羈押迄今。

二、按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係於98年8 月25日起遭羈押,而被告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判處拘役45日,該案件目前仍於上訴期間,尚未確定,然被告之羈押期間至98年10月8 日,即已達45日,參諸前開法條意旨,爰自98年10月9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07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國家安全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