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88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45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機(NOKIA牌)壹支,應發還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得NOKIA牌手機一支,然該手機與此案無重大關係並無留存之必要,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58號審理在案,該案扣押之NOKIA牌手機一支與案情並無重大關聯亦非違禁物,故已無留存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正當,自應予以發還。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